来源:开云体育登录入口手机版官网 发布时间:2024-12-15 08:46:38
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我厅起草了《山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9月2日至10月8日。
一、对《山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二、对《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促进渔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 在本省登记和将要登记的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设计、修造、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是指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经营单位所有的专门从事海上垂钓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造购置审核】 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经营单位建造或购置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提出申请的海洋牧场经营单位渔业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等条件进行审核,出具确认文件。
第六条【船名核定】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船名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命名规则为“鲁×(地区简称)渔钓8××××(数字序号)”。
第七条【检验登记】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舶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八条【设计、修造单位】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设计、修造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条件标准,并经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综合评价合格。未经评价或者未通过评价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设计图纸审查和检验申请。
第九条【设计、修造】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设计、修造应严格遵循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的技术要求(见附件),并确保船体结构的稳定性、整体的安全性以及动力系统的可靠性均能满足海上垂钓经营活动的需求。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主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休闲渔业海钓渔船。
第十一条【定位设备】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加挂和套用,不得擅自删除船舶航行轨迹记录。
第十二条【气象条件】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在白天(日出至日落)能见度良好且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
第十三条【停泊要求】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码头或停泊点停泊和上下钓客。
第十四条【范围限制】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仅限于在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确权海域范围内进行垂钓,不得安装渔捞和起重设备或者随船携带捕捞网具。
第十五条【载员要求】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载员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船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钓客在船期间应当穿着救生衣,服从海洋牧场经营单位及船长管理,不得向海抛投固体垃圾和倾倒污水。禁止酒后登乘海钓渔船。
第十六条【进出港报告和登记】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船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进出港报告义务。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停泊码头或停泊点的经营人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进出港登记义务。
第十七条【开航前检查】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开航前,船长应当对船舶性能和载员人数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并向钓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海洋牧场经营单位不得指使、强令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船长及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第十八条【航线要求】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自指定码头或停泊点至海洋牧场的航行路线应符合实际,不得偏航。
第十九条【海钓禁止行为】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从事海上垂钓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建立钓获物台账,在台账中如实记载每航次垂钓渔获物情况。
第二十条【渔船禁止活动】 禁止利用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从事海钓以外的渔业生产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和党中央关于经略海洋的指示部署,助力海洋渔业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保障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稳定,省农业农村厅起草制定了《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消费需求日益多元化,滨海旅游持续升温,休闲渔业特别是利用渔船开展海上垂钓活动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发展渔区经济、增加渔民收入、实现渔民转产转业的一个重要新途径。但是,国家层面对于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审批、设计、建造、管理等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极大制约了休闲渔业产业发展,急需从政策层面进行突破、从制度方面进行规范。
为了破题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政策,促进和规范休闲渔业海钓产业发展,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休闲海钓船管理的通知》《休闲海钓渔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文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休闲渔业垂钓需求与海钓渔船不足之间的矛盾。
因原《休闲海钓渔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至2019年失效后,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建造、管理等没有了依据。同时,近年来海洋牧场迅速发展,原来根据《休闲海钓渔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省级海钓钓场基本都建成了海洋牧场,海洋牧场企业经营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需求非常迫切,原审批的渔船远不能满足当前海洋牧场企业经营需要,而且在海洋牧场内开展休闲渔业海钓活动也更加安全有序。鉴于以上情况,2023年,省农业农村厅启动《休闲海钓渔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起草了《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定义,健全审核、检验、登记程序,进一步规范设计、修造行为,强化船舶安全性方面的要求,细化完善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将对休闲渔业和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起到有力保驾护航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为主要成员的修订起草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借鉴相关沿海省份先进经验,同时充分结合我省实际,经多轮讨论修改,形成该征求意见稿,现拟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关于印发部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3〕15号)
(一)明确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定义。指以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经营单位所有的专门从事海上垂钓活动的渔业船舶。
(二)完善渔船准入程序。经营主体建造或购置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进行检验、登记。
(三)强化设计、修造管理控制。设计、修造单位理应当经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综合评价合格,严格遵循省级制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开展设计、修造等活动。
(四)细化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船舶标识、定位设备配备使用、出航气象条件、停靠港口条件、航行作业范围、载员等均作了明确详细规定。
(五)加强海钓行为和船舶活动监管。禁止使用垂钓以外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等行为;禁止从事海钓以外的渔业生产活动。
(六)细化经营主体责任和义务。海洋牧场经营单位、渔船船长、码头经营人等主体,应严格履行进出港报告和登记、开航前检查等制度要求,建立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营运记录,为钓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加强不同管理阶段衔接。明确原省级休闲海钓钓场经营单位已审批的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依法检验、登记后,纳入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