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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合理控制海洋渔船捕捞能力和捕捞总量,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逐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逐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7〕184号)精神,加强我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合理控制海洋渔船捕捞能力和捕捞总量,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我区海洋捕捞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发展主线,快速推进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产业体系调整,进一步实施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实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逐渐完备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海洋渔业监督管理和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规划利用,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区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144艘,功率9211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压减51艘、功率8118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压减93艘、功率1093千瓦。具体分年度压减指标详见附件1。
通过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及功率数,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
到2020年,我区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数为10.368万吨,与2016年底相比,需压减38276吨。具体控制指标详见附件2。
2020年后,将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情况和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力争再用10年左右时间,将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到与海洋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相适应的水平。
为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捕捞总产量的压减目标任务,各乡镇要把本辖区范围内每年压减渔船数和功率、捕捞产量减幅分解落实至行政村。
财政、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有关政策,确保中央财政减船补助及省级统筹增加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以确保我区海洋捕捞减船转产任务如期完成。要安排资金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因地制宜向生态健康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品流通加工业、休闲渔业等渔业二、三产业及其他非渔产业转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减船转产渔民的社会保障,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规定扶持减船转产渔民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渔民多种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出路,解除渔民减船转产后顾之忧。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要以压减海洋捕捞渔船为契机,重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重点淘汰“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方式渔船。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进口将在我区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渔船。对淘汰旧船后需更新改造新船的,要积极引导渔民发展“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以逐步改善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升渔业装备水平、提高渔船安全性能。要严格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禁止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渔船。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经信和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建造船舶的行为,要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建造渔船的监管,强化渔船建造开工管理,建立经常性监督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涉渔“三无”和低质量船舶的滋生。严格实施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与检查,认真执行渔船建造开工前检查工作制度,督促指导渔船建造单位完善生产设施条件与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严厉查处超越建造单位生产能力,或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等违规造船行为。严禁修造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渔船主尺度和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铭牌功率等。进一步强化船用产品监管工作,加强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严格执行重要产品持证装船制度。加强对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改善渔船实时动态监控手段,建立经信、环保、海事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加强对渔船拆解和修造的监督检查。强化渔船属地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
渔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强渔船渔港信息化建设,大中型渔船安装北斗+海事卫星、AIS系统;小型渔船安装手持安全终端;重点渔业港口安装高清监控探头、LED显示屏;要加强与海事、公安边防等涉海有关部门在科技成果利用上的互换,有效整合科技信息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充分的利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时掌握本辖区内的渔船动态,禁止渔船进入敏感海域作业,加强海上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监管。
渔业主管部门要贯彻实施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管理新制度。船长小于12米的为小型渔船,大于或等于12米且不满24米的为中型渔船,大于或等于24米的为大型渔船。按照渔船分级管理的新办法,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指标由农业部制定下达;海洋小型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以及渔民承受能力等制定,报农业部核准后下达。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能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让。完善捕捞作业分区管理制度,我区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管理界线(依据现行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分界线)作业和买卖,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应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我区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区、市)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禁渔区线海里的,按自海岸线海里范围内作业。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以渔业部门为主、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休监管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新伏季休渔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休渔范围和内容,延长休渔时间,实行渔运船同步休渔,落实船籍港休渔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和执法,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及渔业辅助船违规作业的打击力度。渔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反幼鱼比例捕捞和电毒炸鱼行为;加强对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的保护。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重要水产经济物种,养护和修复优良水产种质资源。
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打击制造销售使用违规渔具专项行动,以整治拖曳束耙刺(珊瑚网)等禁用渔具为重点,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使用《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规定的渔具和不符合《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的渔具。要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对渔具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家的检查,进一步强化渔具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规范使用渔具的行为。要继续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渔民群众使用规范网具的自觉性,加大港口和海上巡查,加大对近岸、交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高发等重点海域和重点渔区的检查频次,提升执法威慑力,实现滩涂不见陷阱类作业、近岸不见禁用耙刺及地拉网作业,海上作业船舶使用网具得到明显规范的管理目标。加强渔具选择性研究,大力推行绿色标准渔具,减少渔具对幼鱼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危害和影响。
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视测定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要加强对渔船拆解和修造的监督检查,确保渔船拆解和修造过程中污油、污水的收集和固体废弃物清理回收,防止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积极推广养殖配合饲料,引导养殖环节减少冰鲜幼杂鱼使用。
渔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单位要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社、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在渔船证、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及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权限,增强服务功能,充分的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工作。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推进大中型渔船逐步纳入渔业合作组织、协会或公司管理,小型渔船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基层管理组织。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管理条件,提高经营管理上的水准,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渔业专业合作社。培植新型渔业经营主体,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入股等方式组合,对海洋渔船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管理模式。
财政、编办、人事、渔业主管部门应共同配合,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将渔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要加快一线渔港监督机构建设,配足人员。要全方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要按照上级部署安排,推进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设,确保执法环节和程序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堵塞执法漏洞;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要改善渔业执法装备及后勤保障基础条件,加大执法装备和后勤保障方面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要积极地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大卫星通信、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加快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项目建设,开发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管理系统,提升精准监管能力。积极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渔政执法队伍。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的单位要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和正确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捕捞总量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牵头负责,财政、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海事、公安边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捕捞总量管理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将渔船控制目标、资源总量管理指标纳入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制定本辖区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捕捞总量管理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实施方案报区农村发展局备案。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捕捞总量管理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渔民群众高度关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各相关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的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在政策措施、资产金额的投入、基本的建设、执法管理等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合力。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制度制定和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渔民群众及其他渔业从业者树立保护渔业资源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地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逐步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增强公众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和监督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责任落实,建立奖励惩罚机制。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要对实施情况较好的乡镇政府予以表彰;对实施方案和措施不落实、进展和效果不理想、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要及时进行提醒、通报和督办,情况严重的要上报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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